我国对专利侵权认定采用全面覆盖原则,利用 3D 打印技术打印出的产品大多都是利用现有产品的三维模型打印出的,基本将专利产品技术方案的必要特征全部再现,对专利权人可能造成严重侵权[5]。然而,在3D打印的世界里,这样的判断标准变得模糊。由于现有《专利法》对专利权权力用尽的规制,对待消费者自行进行3D打印生产及销售产品的行为变得难以遏抑。通常情况下,在3D打印侵权案件中,一个含有专利信息,如含有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信息的CAD文件,可以通过网络分享让用户自由下载和使用。依据我国《专利法》第69条第1款(《专利法》第6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及第70条(《专利法》第70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用户可以轻易获得不侵犯专利权的抗辩理由,因此这种情况会诱导个人或企业进行专利侵权。在这种假设情况之下,3D打印使得侵权者更容易绕过专利法雷区,并最终可能引起大规模专利侵权以及消费市场混乱,造成对专利权人的损害。